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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有关企业:

为抓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夯实基础数据,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要求,现将开展2018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的范围涵盖全区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覆盖行业及代码见附件1)中,2013至2018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根据2016、2017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结果,初步筛选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数量为102家(初步筛选企业名单参见附件2)。

二、工作任务

(一)确认重点企业名单。请各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4月20日前,按照属地原则,对附件2中初步筛选的重点排放企业名单核实更新后,按照附件3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后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时负责将本通知送达辖区内相关企业。

(二)组织企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制定监测计划。请各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组织指导辖区内重点排放企业,于2019年4月20日前,按照国家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详见附件4)要求,核算并报告其2018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碳排放权配额分配需要,按照本通知附件5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按附件6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完成后,由各地级市及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分行业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三)开展第三方核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国家通知要求,适时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交的2018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并对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对企业已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如有修订,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审核。有关工作要求参照附件7。请各市、县(区)以及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各有关重点排放企业要全力配合做好第三方核查机构入厂核查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背第三方核查工作原则、核查报告造假等情况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反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视情形对相关责任机构采取终止合同、发布机构失信公告等措施予以惩治。

(四)开展核查报告复核工作。全区碳核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开展复核工作。

三、其他事宜

(一)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县(区)和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上报一名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联系人,填写附件8,于2019年3月25日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为加强对各地生态环保部门、企业及机构的帮助和支持,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可加入微信群“宁夏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群”,或发送邮件到nxsthjdqc@163.com进行咨询,也可直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反馈,我们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涉及企业排放报告编制、监测计划制定以及碳核查相关具体问题进行统一答复。

(三)本通知附件请自行通过电子邮箱下载使用。(电子邮箱地址:nxsthjdqc@163.com,密码:09515160969)

联 系 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马   薇

联系电话:(0951)5160947     18909565596

电子邮箱:nxsthjdqc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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