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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 进一步做好促生产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委、办、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是促进返乡入乡就业创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平台。为充分发挥首批示范园和第二批示范园创建单位带动作用,加快园区项目建设,吸纳更多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示范园项目建设。各地要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快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到位,抓紧开展示范园道路、小型水利、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卫生、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新上一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针对此次疫情暴露出的短板弱项,加快完善园内环保、防疫、应急保障等配套设施,持续提升示范园产业承载能力。指导示范园农业生产基地抢抓农时开展春耕春管,加快园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二、多措并举吸纳农民工入园就业创业。加强与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沟通协商,组织安排本地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做好园区企业用工需求摸底调查,积极协调园区企业优先吸纳本地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就业。支持示范园设立保洁、保安、消杀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本地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就业。鼓励示范园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开展创业辅导培训,鼓励园区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帮助有意愿的农民工创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民工入园就业提供交通便利。
  三、主动作为帮助园区企业纾困解难。示范园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园区一线,实地了解园区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难题,采取部门联合现场办理、研究协调解决、事后回访督促等方式,帮助企业纾解困难。组织编制园区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政策指南,协助受困企业了解和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园区企业纳入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名单,采取备案或告知承诺等方式,推动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支持示范园推广实行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尽快恢复发展乡村旅游、健康养生、文化体验、订单农业,拓展更大就业空间,吸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将园区企业纳入防护物资保障范围,优先配备必要的防护物资,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积极协助园区企业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加快办理贷款展期、优惠信贷等。协调组织法律专家为园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四、落细落地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将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给予再贷款、贴息支持和农业信贷担保费用减免政策。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投资专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示范园加快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示范园入驻企业数量和吸纳农民工就业成效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或社保缴费补助,对园区企业落实房租物业费减免、水电供暖费定额补贴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优先安排支农支小等各项再贷款。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园区企业,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对园区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应贷尽贷快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用于示范园项目建设和园区内企业发展。
  五、明确责任切实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建立健全示范园建设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加强指导协调。要督促示范园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员,切实做好示范园建设、促生产稳投资和吸纳农民工就业工作。将示范园积极主动加快恢复园区建设、吸纳农民工就业情况与示范园创建认定工作挂钩,并作为认定第二批示范园、确定第三批创建单位的重要评价指标。要加强经验总结推广,围绕示范园建设发展和吸纳农民工就业,遴选一批创新性强、适用面广、示范性好的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3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阅读量:2934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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