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科学评价循环经济发展状况,推动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了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测算和评价工作,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抓好跟踪督促。
二、各地要根据此次印发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市县级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并逐步将相关指标纳入评价内容。
三、各地要加强本地指标的归口管理,由统计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对相关数据指标进行收集、汇总和梳理分析,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支持各地通过建立调查分析制度,完善相关数据的核算基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省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开展独立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申请相关资金、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地要在使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将本地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体系进行补充完善。
本指标体系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发改环资[2007]1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