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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近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工信规范发〔2019〕8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帮助理解掌握政策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认定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工信部推进和落实制造强国战略的关键举措,目的是以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组建的产业创新联盟为基础,汇聚技术、装备、人才、资金等各类创新资源,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融”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解决行业和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是构建制造业创新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目前,工信部已批准成立了动力电池、增材制造等12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并提出在有条件、综合实力较强的地方,建成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作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支撑和补充。为了抢抓发展机遇,集聚创新资源,提升宁夏制造业发展水平,我厅依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管理办法(暂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了《认定管理办法》。

二、《认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认定、运行评价、奖励管理、附则五个章节,共16条。

明确了“评选什么”的内容。按照指标量化打分、建设成效可评、操作实用可行的原则,《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申请认定或创新中心运行评价提交的报告内容和评价的“目标完成情况、创新资源、核心定位、协同化、市场化、产业化、可持续发展”7项指标内容及分值。

明确了“怎么评价”的内容。《认定管理办法》的评价对象为申请认定的试点单位和已认定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价的程序都是先由市级工信局初审,再报送我厅。试点单位申请认定由我厅组织专家,按照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评价认定分为集中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价三个阶段。已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由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试点单位建设完成后可随时申请开展认定评价,已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规定了“奖励管理”的内容。《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对通过认定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时也规定了对运行评价不合格的创新中心要进行整改,列举了弄虚作假、违法失信、所在单位依法终止等撤销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资格的6种情况。


来源: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量:3374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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