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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第二批自治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科技局: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2018年-2022年)》部署,2019年度自治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以下简称“展示区”)申报认定工作已经结束。通过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会议评审,并经自治区科技厅厅务会议研究确定,对自治区马铃薯产业(西吉县)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等十家符合要求的展示区认定为第二批自治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自治区科技厅授牌并给予相关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展示区建设期为两年,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计算。建设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予以摘牌。

  二、请展示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19年11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备案。

  三、自治区科技厅从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资金中,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每个展示区不少于1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应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科技项目合同)规定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课目支出,严禁挪用。同时,展示区建设主体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和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四、展示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特色布局、创新发展”的思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整合资源,优化环境,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展示区的规范管理,推动展示区建设主体抓好建设工作。

  五、各展示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建设方案,聚焦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围绕现代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示范展示,积极申报自治区科技项目,培育组建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展示区集聚,提升创新示范展示能力,执行好年度报告制度,发挥好示范展示效果和引领带动作用。

  六、自治区科技厅将按照《关于组织申报自治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的通知》(宁科农字〔2019〕6号)中关于示范展示区建设管理、验收评估等相关规定,对示范展示区进行动态管理。

   

  附件:第二批自治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宁夏科技厅 阅读量:2782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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