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重点领域工业互联网赋能与公共服务 平台揭榜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区内外工业互联网资源,有效解决我区工业互联网平台供给不足和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应用不 足问题,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依据工信部关于推 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 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5 号)以及《自治区工业 和信息化厅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 工信规办发〔2019〕11 号),采用“揭榜挂帅”机制,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揭榜挂帅”机制,是聚焦重点行 业工业互联网应用共性问题,征集并遴选一批掌握关键核心 技术、具备较强研发创新能力的单位集中攻关,建设一批技 术先进、性能优越、应用效果好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并加强推广应用,为提升我区产业数字化水平提供平台支 撑。对揭榜项目和应用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及推广应用的规 模和程度,给予一定比例奖补资金支持。揭榜项目自 2019 年开始,实施期不超过 3 年。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 2 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 见》(宁政规发〔2018〕5 号)目标要求,结合年度工作要 求和行业发展实际,联合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聚焦产 业数字化转型发展面临的关键共性短板,科学合理精准拟定 揭榜任务和预期目标,受理项目申报,测评项目进度,并会 同自治财政厅确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条 承担揭榜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要以揭榜攻关为抓 手,加大投入、增强协同、集聚资源,促进创新要素更多投 入到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融合应用,形成高度契合企业需 求、助力行业提质增效、节能降耗、精益管理等方面的系统 解决方案,引导企业提升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为 制造行业赋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落实法人责任管理,加强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规 范项目经费支出,自觉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委托的 专业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揭榜原则和遴选条件
第五条 坚持优中选优,树立标杆、培育主力原则,从 众多工业互联网服务商中,择优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掌握 关键核心技术的单位“揭榜挂帅”。原则上每个行业或细分 领域择优遴选不超过 3 家揭榜单位。申报揭榜主体可分单个 企业,或由企业牵头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两种类型。以联 合体形式申报揭榜项目的,各联合体成员单位须签订协议,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明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责任分工、项目出资比例等。
第六条 申报揭榜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或牵头单位必须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 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近 3 年内在工 商、税务、环保、海关、银行等及相关行政部门无严重不良 记录和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二)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对申请揭榜的 产品或服务拥有核心技术,技术先进且应用前景良好。申请 单位需承诺揭榜后能够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任务。 (三)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融 合创新能力和为制造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经验。 (四)申报主体的建设方案,在创新模式、实施路径、 应用推广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适用性和突出特色, 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符合未来发展方向,能够在更大范围 内推广复制。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的,需提供所有成员单位相关 资料及合作协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揭榜项目和应用企业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 定比例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由先进制造业专项和产业信息化 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八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平台建设单位。对于揭榜单位承担的揭榜建设项 4 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按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给予补助支持。在揭榜项目建设期内,已完成年度 建设内容,达到预期目标的,经建设单位主动申请,专家组 评价验收,可提前给予补助支持。对以联合体申报的项目, 财政资金仅拨付到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财政资金管理 和分配。未完成揭榜总任务的,按程序收回之前各年度奖补 资金。 (二)平台应用企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应用揭榜 单位建设的行业平台的企业,给予上平台综合费用的 30%且 不高于 30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 2021 年应用揭榜单位建 设的行业平台的企业,按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规定给予支持。综合费用包括业务上平台、设备上平台等 相关软件、硬件、服务费等支出。对在多个揭榜单位建设的 平台上部署应用的企业,以实际发生综合费用的总和予以支 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揭榜工作程序: (一)集中公开发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开发布 年度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赋能平台建设任务和预期目标,明 确揭榜主体、任务和预期目标。 (二)申请揭榜。由五市及园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负责组 织所在区域企业积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将符合 条件的企业资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揭榜单位遴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处组 织行业专家和评测机构对申报主体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评 估,综合考虑各申请单位的基础水平、创新能力、发展潜力、 产品指标等因素,择优拟定揭榜单位名单报请厅党组会审定 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后,公开发布揭榜项目承担单位,揭榜成功单位与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揭榜任务承诺书。 (四)揭榜任务实施。揭榜单位按照年度任务要求组织 实施揭榜任务,开展集中攻关工作。期间,自治区工业和信 息化厅持续跟踪揭榜单位产品创新及应用进展,适时组织行 业专家对揭榜任务进行阶段性评估,不断优化揭榜任务实施 路径,对推进速度快、覆盖效果好的平台优先予以支持。 (五)揭榜项目验收。揭榜单位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后, 可申请验收。经验收通过后,拟定项目资金补助计划报请自 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会同自治区 财政厅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应用推广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负责项目验 收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负责具体 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年度任务到期前 1 个月完成验 收准备,开展项目经费决算和目标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通过 1 个月内,应 当将项目任务期内形成的档案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6 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存档。
第十二条 揭榜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揭榜任务书的要求, 通过评价验收的给予奖补资金支持,未通过的不予支持,并 按程序收回之前年度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公开发布验收完 成的揭榜项目,并大力支持推广应用,对项目应用企业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自治区各地级市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 工业互联网应用情况,在相关配套资金、项目、优惠政策等 方面给予揭榜项目和应用企业优先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揭榜项目的监督 检查,各地工信部门、揭榜单位和应用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 部门的项目监察、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揭榜项目已获得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严 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严禁给予资金支持, 已安排资金支持的予以追缴,并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及会计资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7 (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工作纪律 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 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