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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审核推荐与管理验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宁经信规范发〔2018〕7号)规定,为加强人才项目组织申报、日常管理和考核验收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实施人才项目建设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大的技术中心,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审核推荐与管理验收办法(暂行)》,按照公平性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4月223日至3028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厅科技促进处邮箱348381094@qq.com,或邮寄至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路361号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促进处,邮编750001。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审核推荐与管理验收办法(暂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223日

附件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

审核推荐与管理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宁经信规范发〔2018〕7号)规定,为加强人才项目组织申报、日常管理和考核验收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实施人才项目建设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大的技术中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是指在我区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为建设人才集聚的创新平台,通过采用人才培养、引进、表彰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方式实施的人才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专业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技术带头人,设立有效合理的激励资金,发挥人才在技术中心建设中的创新动力。对创新能力强、成果转化显著、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向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人才项目的归口申报、初评推荐、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人才项目的申报、日常监管等事项。

第二章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审核和推荐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人才项目的通知,由自治区工信厅组织对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认定,拥有国家或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中心正常运行2年以上。

(二)企业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每年都有固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且具备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企业具有规范的人才队伍创建和管理、奖励机制,引进、培养、奖励、服务人才的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完善。

(五)近两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年度通知,组织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申报工作。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申请报告(见附件1)、自评表格(见附件2)、自治区人才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审核,对得分在80分(满分为100分)以上的人才项目经厅党组会审议后,推荐至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人才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获得支持的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获得人才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报送一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抽查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建设成效等情况。

第九条 获得人才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中心,在人才项目建设期内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确认终止项目,责成企业退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人才专项资金。

(一)企业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未开展人才项目建设工作或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更改,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人才项目建设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企业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或挪用专项资金等,存在严重欺诈行为;

(四)企业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的;

(五)其他导致资助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原则上自获得奖励资金后三年内完成。项目实施完成后,须及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4)、《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5)和《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根据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工作。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单位于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并说明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及预计申请验收时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表格等内容和要求,可根据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人才建设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企业对人才项目资金要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资金专账,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成效显著。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在人才队伍建设上,项目已实施部分内容真实,未实施部分措施可行,目标清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5年,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人才项目申报书》

2.《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提纲》

3.《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评价表》

4.《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验收申请表》

5.《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来源: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量:5746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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