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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已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 年 12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 党代会、十二届八次全会关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 进一步提高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促进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根据《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 区)申报范围包括我区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含工业园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审、命名和管理等 工作。

 第四条 示范园区认定工作要坚持质量优先、严控数量、有进 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园区的命名和指导 工作。各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园区的初审和上报等工作, 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各开发区管委 会作为申报主体,负责示范园区的创建、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依本办法认定的示范园区,认定后可享受与之配套 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示范园区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认定数量原 则上不超过 2 个。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产业集聚发展。重点评估主导产业工业总产值在园 区工业总产值中的占比、园区工业总产值在所在市、县(区)工 业总产值中的占比、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在所在市、县(区)工业 总投资中的占比。 

第九条 科技创新驱动。重点评估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占比、 规上企业科研投入占园区工业生产总值的比重(R&D)、数字化设 计工具普及率、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研发平台、工业互联网 赋能平台建设及应用、万元总产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技术改造投 资、战略新兴产业占比等反映开发区科技进步、创新发展的指标。 

第十条 投入产出效益。重点评估示范园区亩均投入、规模 以上工业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反映开发区投入产出效率的指标。 

第十一条 绿色安全发展。重点评估雨污分流、污水处理设 施是否完善,污水处理是否达标,中水回用占比;固废处置设施 是否完善,固废综合利用占比;集中供热、供汽设施是否完备, 集中供热、供汽占比,安全生产等。 

第十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评估简政放权、行政审批效 率、一站式审批代办、区域评改革等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指标;同时,对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等进行量化 评估。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命名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所在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和初审意见。 (二)示范园区申报书。 (三)示范园区申报表。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 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初审通过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东能源化工基 地开发区管委会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各相关部 门及专家对开发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采用专家打分制,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 未通过评审的开发区,本年度不再受理申报。

 第十七条 对通过示范园区评审的开发区,评审结果在工业 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5 天。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化厅投诉,由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示范园区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申报单位对申报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问题的,全区通报批评,取消示范园区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按有 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章 示范园区管理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示范园区,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予 以命名、授牌。 

第二十条 示范园区授牌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可重新申 报认定。 

第二十一条 获得授牌的示范园区,连续两年在全区开发区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示 范基地。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向示范园 区倾斜,优先支持示范园区实施基础设施和低成本化改造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报示范园区的开发区应符合安全、环保等相 关政策要求,评审通过后,在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重大事 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其命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宁夏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评价指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12 日印发

来源: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量:4092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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