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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之声】 别涛: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引导绿色发展带来新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就《意见》的出台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以及环境保护部下一步相关工作安排做了解读。

1《意见》的出台有何意义?

答:目前我国环境治理任务繁重,环保投资需求巨大,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正当其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环保目标就是要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抓紧补齐生态环境突出短板。“十三五”时期,国家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环境改善的具体指标。

要在“十三五”期间实现上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指标,仅靠政府资金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创新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一方面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中国生态环保领域,另一方面促进金融业向绿色化快速转型。《意见》的出台发出了国家投融资政策的新信号,为社会资本投向提供了新领域,为环境治理投资来源开辟了新渠道,无疑是必要、及时的。

2《意见》中,绿色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哪些领域?

答:根据《意见》,绿色金融体系包括7个基本领域:

一是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二是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

三是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

四是发展绿色保险;

五是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

六是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

七是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3针对生态环保,《意见》主要规定了哪些金融工具和手段?

答:《意见》中很多金融工具和手段都对生态环保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在绿色信贷方面,《意见》规定,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推动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在绿色证券方面,《意见》规定,完善各类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则,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

在绿色基金方面,《意见》规定,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推动完善绿色项目PPP相关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

这些措施将有力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绿色金融体系,为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提供金融保障机制。4环境保护部对下一步工作有何具体安排?

答:下一步,各级环保部门将主动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断改善环境治理投资的有效供给,适应环境治理的资金需求。

一是严格环境法治,催生环保投资需求。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抓紧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推动制定环保税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排污许可等法规,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规章,将严格的环保法律要求转化为现实的环境治理任务,进而转化为实际的环保投资需求。

二是加快建立若干项关键制度机制。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抓紧制定相关方案和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把相关企业纳入强制投保的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引进市场机制提高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防范能力。企业一旦发生环境损害,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付,为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提供合理保障,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也避免企业因一次环境污染损害就导致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困局,促进企业在做好环保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结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推动银行间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为环境治理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保障。此外,还应加强协同,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及时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来源:低碳工业网 阅读量:8868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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