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清算人成员名单。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