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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链条 ——技术成果评价系列解读之一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事业正面临最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机遇,在多重利好政策和市场因素的推动下,创新大潮如火如荼。近年来,政府有关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许多政策文件多次强调要加强技术成果评价工作,将技术成果评价作为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技术转移效率的重要基础性链条。在这种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背景下,我国技术成果评价事业的发展也正处于最好的时期和越来越好的政策环境,市场需求逐渐趋旺。

科技成果转化

新出台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指出,“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

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技术评价(亦称技术成果评价)明确为技术转移服务七项基本业务之一。新出台的《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技术评价”定义为:“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时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成熟度、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的服务。”其定义包括了目的、原则、程序、标准、方法、内容等全方位要素,言简意赅。

国家之所以越来越重视技术成果评价,是因为技术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统工程的重要链条和子系统工程,是促进和保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智力产业。一项技术创新成果,在由研发主体向应用领域和应用主体转移的过程中,需要有科学客观的技术成果评价作为中介环节,才能有力地推动技术成果由供方向需方的顺畅转移和有效对接。科学客观的技术成果评价,使技术成果的技术创新价值和市场研发价值的评定有了客观参照和基准,能有效消除技术成果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越来越多的技术转移实践表明,技术成果评价是促成技术转移中供求成功对接的必要环节,也是推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加速器。

为了更清晰地把握技术成果评价的政策脉络和发展轨迹,我们有必要对有关政策沿革做简要回顾。

1961年,我国 颁 布了第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到 1994 年,共颁布了三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工作体系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明显痕迹。

90 年代初, 原国家科委尝试引入科技评估制度, 开始对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科技评估。1996 年, 政府性的科技评估机构开始在我国出现。

1997 年 1 月, 国家科委颁布了《科技成果评估试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为科技成果鉴定的一种补充。

1998 年,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引入了评估机制, 建立了以专家为核心的评估、评审工作体系, 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客观、 公正、独立的评估。

2001 年之后,科技评估工作发展加快, 国家科技部相继出台了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评估规范》、《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自2003年之后,科技成果评估的提法逐渐被科技成果评价取代。 2003年5月,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五部委共同出台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同时对科技成果鉴定的改革提出了原则要求,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评价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科学技术评价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2003年9月,科技部出台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明确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一般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进行。

2009年10月,科技部正式启动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

2010年6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颁布,成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基本规范。

2014年7月,科技部国家科技奖励办下发了《关于开展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停止科技成果鉴定的做法,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全面展开。

2016年6月,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等规章正式予以废止。明确,今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将全面展开,由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行业普遍认为,这一举措成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拐点,将有力推动我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加速市场化。

从鉴定、评估到评价,中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发展的政策和管理沿革,呈现出科技管理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大趋势的有序变革轨迹。

为了进一步明晰技术成果评价的科学内涵,我们还有必要对相关概念做理性分析。技术成果评价的国家有关政策,较多使用的是“科技成果评价”和“技术评价”概念,之所以采用“技术成果评价”概念,主要基于三点:

1.与国家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政策表述衔接。采用技术成果评价概念,与国家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政策的概念表述能较好衔接。

2.与市场需求衔接。成果并不是一个有着严格的学术和政策界定的概念,成果与非成果并没有明确严格的界定和界限。在技术评价概念上补充“成果”的更完整表述,是因为从技术输出方或研发者的角度看,任何一项技术发明都具有一定的成果属性,它是凝聚着研发者心血和创造性付出的创新产品,这是一个为技术项目评价的委托方更习惯和乐于接受的表述。只不过一项技术成果的客观价值和社会价值,需要通过科学客观的技术评价来衡量和评定,而不是由技术持有方主观评定。

3. 对科技成果评价概念作必要细分在逻辑上更严谨。科技是科学与技术的总称,科技成果是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成果的总和。我们知道,科学与技术虽高度相关,但又属于边界和层次比较清晰的不同层级领域。科学是人类探索研究感悟宇宙万物变化规律的知识体系的总称,在研究层次上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三个层次。技术是“制造某种产品、采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较宽定义,世界上所有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科学知识都可定义为技术)。虽然,科学的“开发研究”层,与技术研发领域有交叉和交集,但由于科学相对偏向理论、宏观、基础层面,技术偏向于生产、应用、市场层面,因而相对于评价业务,对于科学与技术这两类项目的评价,在内容和方法上是有不同特点和要求的,有必要做合理的划分。故而在技术转移领域,采用合理细分的“技术成果评价”概念,而不是笼统沿用“科技成果评价”概念,是有必要的。

在事物的具体指代上,技术评价和技术成果评价只是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述,两者的内涵和外延是完全一致的。《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在对“技术评价”下定义时,也同时使用了“技术成果”的概念,故而,技术评价和技术成果评价的表述并无严格差别,在概念上是可以替换使用的。


来源:全国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 阅读量:10542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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