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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技孵化器设技术转移平台

个人可成技术转移主体

据了解,在首次审议条例草案时,有委员提出《草案》第二章对技术转移主体的多元性规定得不够明确,只是突出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经研究,虽然在实践中产生技术的主体主要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但是技术转移主体还应当包括企业和个人等。因此,本次二审稿在第二章中增加一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转移主体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以及个人等”。个人将拥有技术转移主体资格。

同时,二审稿增加了“鼓励科技孵化器设立技术转移平台,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技术集成、中间试验等服务,促进技术转移”的内容。

而作为技术转移的支撑,二审稿还特别细化了“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的内容,增强操作性——明确加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及其载体建设,为技术转移提供中试熟化、技术集成与运营、技术交易与投融资、信息资源与协作途径等公共服务,提高技术转移能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以政府财政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不同层次的平台资源为基础,以信息化网络为手段,合理整合、有机调配,建立联动与共享工作机制,形成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二审稿还特别加大了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和吸引的力度——提出“市政府应当完善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人才的政策措施,为技术转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市科技部门应当指导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机制,设立培训机构,定期培养技术转移人才”等。

让创新要素快速流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表示,相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致力于改变单一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现有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的情形,立足于市场需求,与企业共同开展针对性的研发活动,实现知识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有效结合。同时,更加注重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建设,通过营造技术创新相关要素快速流动的有利环境,构建有效服务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新型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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