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马鞍山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知识产权示范市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
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马鞍山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经市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对考核优秀的平台给予绩效奖励。
2.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且共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年度考核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第4年开始按省科技政策奖励标准执行。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科技政策要求执行。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的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合作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结果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项目。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第一项目单位,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的第一项目单位,按省奖励资金给予等额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兑现。
对列入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不低于60%的研发投入,争取省20%的研发投入,市、县区(开发园区)给予20%的研发投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省补助资金。
对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通过中期检查或评估的,市按项目上年实际省拨经费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3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兑现。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加大企业创新保护,增强企业创造能力
4.加强产业联盟专利保护。
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池,成立马鞍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运营中心,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最高50万元补助,用于运营经费及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8年(含第8年)以后的80%年费补助;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5.鼓励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三、强化政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6.促进技术入股产业化合作。
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市按省实际奖励资金等额一次性奖励企业。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支持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股本出资与高等院校共同建立成果转化基金、建设大学科技园和产业创新中心。支持高校院所来马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推动高校院所在马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引导基金,市财政可按照县区、开发园区参股资金30%的比例参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7.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主要完成人(团队)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兑现。
四、培育科技型领军企业,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8.培育科技型领军企业。
实施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打造具有马鞍山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再获高一级认定,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补差。首次认定或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马鞍山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开展军民协同创新,提升企业“民参军”服务能力。支持企业参与军工项目研发和产业化,对我市新取得军标认证(国家军用标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保密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的企业、许可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和名录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支持我市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具备承担军工项目资质的我市科技型企业,根据其签订的军工项目协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投入20%的补贴,最高补贴30万元。
五、聚力培育服务机构,推动技术转移合作
9.培育发展科技服务综合平台。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市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
对首次列入省科技厅名录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金融示范服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级、省级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金融示范服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参与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的,或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市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兑现。
对租用纳入长三角区域与我市合作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的入网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市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兑现。上述对企业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10.推动技术转移和融资担保服务。
对企业吸纳境内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在我市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2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此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兑现。
六、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承担。
(二)本政策奖补资金除部分条款标注明确由市财政全额兑现外,其余条款政策奖补资金实行市、县区(开发园区)联动,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兑现。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列入全市社会信用诚信体系“黑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享受市级“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五)本政策的配套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继续执行之前出台的《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马鞍山市创业天使计划的意见》《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关于推进马鞍山市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管理办法》《马鞍山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专利资助办法(暂行)的通知》《马鞍山市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七个现行政策。
原《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4〕40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