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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宁东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

2.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

3.企业未被列入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名单,且申报前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

5.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5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

销售收入5000 万元(含)以下的不低于2%;

6. 企业拥有至少1 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包括:企业主要产品技术相关的专利、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3 年承担过至少1 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7. 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区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搬迁来宁可直接申请备案。

 二、备案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报资料并提交至所在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企业提交至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2.审核评审。各市(宁东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企业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3.公示备案。自治区科技厅汇总、建立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拟备案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推荐单位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结束后由科技厅下达备案通过文件。

三、注意事项

1.认定时间满3年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须按本通知备案程序进行备案,不参加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自动失效;

2.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并于9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报送至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厅不定期委托宁夏生产促进中心进行监督核查,对已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称号。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

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       李光耀 0951-5032687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申利忠 0951-5026942

技术咨询:

宁夏科技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施扬鹏   0951-501120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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