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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2、截止申请之日,未被列入所在区域两年内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制造型企业;
3、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造纸、食品加工、制革、纺织、有色金属、氮肥、农药、焦化、电镀、化学原料药和染料颜料制造等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本市重点用能单位优先申报;
4、《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的“双超”、“双有”企业及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高耗能企业;
5、已通过环评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或已获得排污许可证。
二、申报程序
1、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填写《2018年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盖章后一份由企业留存,两份报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经委(科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初审并商区环保局确定后,将一份盖章报送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市推进办将材料汇总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2、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由各区环保局按照申报条件和本区年度环保工作重点,商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确定名单后报送市环保局。
三、名单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和2018年度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并发文公布2018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申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以及各区环保局于2018年7月25日前完成材料审核报送工作。
各工业区管理机构应积极动员和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配合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以及各区环保局做好相关申报汇总工作。

来源: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阅读量:9472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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