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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 攻关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

 自治区财政厅,五市工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科技管 理组织模式,依据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关于促进资本及资源 向战略关键领域聚焦、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 〔2019〕338 号)要求,我厅起草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 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攻关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稿)》,现征求意见建议。请于 12 月 6 日(星期五)18:00 前 将书面及电子版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工信厅,逾期未反馈的视为 无意见。 

专此致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自治区工信厅科技促进处 朱玉娟 0951-6038560 17795108510 

传 真:0951-6038115

 邮 箱:156808880@qq.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攻关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 年 12 月 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 揭榜攻关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各 类资源向关键领域聚焦,突破一批制约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关 键核心技术,带动我区相关产业技术应用水平提升。依据财政 部、工信部《关于促进资本及资源向战略关键领域聚焦、推动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19〕338 号)要求,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 揭榜攻关工作方案》,采用“揭榜攻关”机制,对揭榜项目按照 投入规模和攻关难度,给予一定比例奖补资金。为规范项目监 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创新是指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的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瓶颈进行创新突破。 项目奖补资金由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 于支持企业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揭榜攻关,实现技术突破并推 广应用。

 第三条 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揭榜 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系统梳理相关领域产业发展关键技术, 结合当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集中发布年度揭榜任务申报通知, 组织项目评审及项目验收;五市工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 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为揭榜项目推 荐单位,负责组织揭榜项目申报、审核推荐、日常监管及配合组 织项目验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拨付项目资金等。 

第四条 揭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配合开 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遴选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并发布年度揭榜任 务,明确支持领域,重点任务、预期目标等内容。所属领域内 的单个企业,或由单个企业牵头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可申请 揭榜。

 第六条 申请揭榜企业根据年度揭榜公关通知要求,向推 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 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并在申报截止日前向自治区工业和信 息化厅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 揭榜项目按以下原则审核:

 (一)申报材料应准确、完整;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年度揭榜项目申报通知 的重点方向和相关要求。 

  (二)申报企业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工业与 信息化领域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对揭榜的关键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且应用前景良好。

  (三)申报企业应有较强研发能力和核心团队,具备实现 揭榜攻关及成果转化能力,具有解决技术需求难题的相关前期 工作基础,实现技术突破并生产应用。 

  (四)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 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五)申报企业(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 2 年内获中 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 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六)申报项目已获得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 或变相重复申请揭榜攻关项目。

 第八条 申报企业按照当年发布的揭榜项目申报通知报送 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按规定核算项目投资及使用概算,详细 列明项目研发费及使用概算。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的,各联合体 成员单位须签订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项目出资比例等,并由项目牵头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推荐单位审核意见, 组织专家采用集中评审或现场评估等形式,综合考评实施主体 的基础条件、创新能力、发展潜力、技术产品指标等因素,形 成专家意见和得分,择优确定并公布揭榜企业名单(每个揭榜 任务原则上揭榜企业不超过 3 家)。 

第十条 遴选揭榜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内容要聚焦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核心技 术、重大前沿技术、关键零核心部件、材料及工艺等,能够显 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我区乃至国内相关产业的技术应 用水平。

 (二)项目内容要明确成果指标、技术参数、时限要求、 资金投入及其他揭榜通知要求的内容。   

(三)项目内容不得以大型仪器、设备、装备等的购买为主。 

(四)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2 年,自揭榜时算起 2 年内需 实现技术突破并生产应用,组织召开 2 次以上行业技术交流会 或现场观摩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揭榜企业名单向全 社会进行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按相关规定处 理。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当年揭榜企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与揭榜企业签订揭榜任务书,按照揭榜 任务书约定履行各自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对揭榜企业承担的项目,设立一定额度补助资 金,资金支持方式如下:

 (一)揭榜企业在项目实施中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各揭榜项目执行情况和 攻关投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按照当期实施投入的 15% 给予揭榜资金预拨。 

 (二)揭榜企业完成项目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 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各揭榜项目成果评估。评估 合格后,按照评价结果确定揭榜企业名次,分别给予项目攻关 总投资 30%、20%和 10%的资金奖补(含中期已预拨部分)。其 中第 1 名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第 2 名累计奖补资金 不超过 300 万元;第 3 名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对只有 1 家企业揭榜的项目,经项目成果评估合格 后,按照攻关总投入的 30%(含中期已预拨部分),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资金奖补。 

第十三条 对揭榜企业承担的项目,揭榜资金拨付按照自 治区对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核算。组织专家评审和委 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所产生的费用从揭榜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揭榜企业须按照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和政策 文件中确定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际投资须与上报方案 基本保持一致,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对 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出现以下需要调整的情况,揭榜企业(含联合体)应 及时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出 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调整方案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调整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除以下情形外,其他情 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实施过程中发生负责人、技术方案、实施周期等更 改调整事项,但能够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二)实际总投入变化额不超过申报总投入的 30%; 

(三)项目因兼并重组等原因造成实施主体发生变更,个 别联合体发生调整。

 第十六条 对由联合体承担的项目,牵头企业对项目实施 负总责。牵头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各成员单位项 目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项目实施全过 程绩效管理,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 对以联合体申报的项目,财政资金仅拨付到项 目牵头企业,由项目牵头企业负责财政资金管理。 

第四章 考核验收与应用推广 

第十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组 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内容是否符合实施方案(或合同书)的要求;

 (二)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用目标等是否达到合同规定 要求; 

(三)投资完成及财政资金执行情况; 

(四)其他与验收评价相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揭榜企业需在项目到期前 1 个月内完成验收准 备,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验收申请和书面验收材料, 项目实施期满后接受验收。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自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情况、技术 和工艺、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 会效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评价材料。包括具备资质的第 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成果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销售合同、 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 

(四)揭榜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声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与专家评审相结合 的方式,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 见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须符合以下 要求: 

(一)专家组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 5 人,相关方面 (技术、财务等)专家不少于 1 人。专家组推选产生组长 1 人, 组长应是被验收项目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二)与被验收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可能影响 验收公平、公正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正当理由,揭 榜企业也可申请相关专家回避。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书面验收材料、 实地查看和专家评估结果,公开发布攻关成功企业名单,按照 排名情况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并大力支持企业项目成果推广应 用。对应用揭榜攻关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列入自治区新 型工业化资金专项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工业强 基项目。 

第二十三条 揭榜企业完成部分任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市 场、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建设目标,或未能按实施期限完 成任务,揭榜企业可申请方案终止。项目终止由揭榜企业(含 联合体)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报自治区工业和 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终止的项目进 行现场考察或专家评价,参照验收评价要求,商财政厅后停止 对其后续资金的下拨,项目终止。经专家评估验收认为项目攻 关失败的,停止对其后续资金下拨,项目终止。 

第二十四条 揭榜企业未经核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任务目标,或在合同到期后既不申请验收也未提前申请方案终 止的,将停止对其后续资金下拨,并收回前期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揭榜企业在揭榜任务执行过程形成的档案材 料,项目验收通过后 30 天内,由揭榜企业负责将纸质文档和电 子文档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业务处存档。项目文档包 括: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文件, 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市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在相关 配套资金、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为揭榜企业 完成攻关任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章 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揭榜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揭榜企业在项 目实施中期,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和经 费使用等情况的总结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 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 结果作为资金预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五市工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 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要做好项目的日常监督 管理,应督促揭榜企业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完成实施方案(合 同)规定的建设内容、任务目标、绩效目标,如遇重大问题及 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二十九条 揭榜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 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3 年内取消 申请自治区工信厅各类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揭榜项目申请、审 核和验收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 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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