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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合伙企业注销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做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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