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相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其他相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其他相关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