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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下的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

近年来,一系列突发性自然灾害使人们不断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之对全球变暖问题的普遍关注,使得发展低碳经济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努力寻求经济复苏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由于《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做出了明确规定,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尚不承担该公约规定的减排任务。碳排放权进而衍生为具有巨大投资价值及充分流动性的资产。碳金融一词也由此应运而生。

碳金融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其兴起源于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碳金融一般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务以及碳指标交易等。

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现状

国际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迅速。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框架机制推动下,全球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发展迅猛。据测算,全球碳交易在2008年到2012年的四年间市场规模可达500亿欧元/年,且到2012年全球碳交易的市场容量将达到1400亿欧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跃居世界第一大市场之位。在发展碳金融方面国外银行已先行一步。汇丰银行、美洲银行、渣打银行等欧美金融机构在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期权期货、碳指标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务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新兴市场地区也不甘示弱,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韩国光州银行推出的“碳银行”计划,正尝试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能够用于日常消费活动的积分业务。

在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中,银行主要扮演着流动性供应商及交易相对人的角色,而在基于项目的一级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交易市场中,银行却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以是项目的开发商,又可以是项目融资和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此外它还可以直接投资或者购买碳信用证,并以此打包构建CDM资产组合在国际市场上出售。以拥有日本碳基金(JCF)一定股权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为例,其在与保加利亚政府签订温室效应气体(GHG)减排项目合作协议的同时,针对可再生能源政策给予建议,并为项目提供贷款,可谓身兼数职。实现了环保公益与商业利益的共赢。

国内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创新。我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仅涉及CDM项目的投融资、经过核准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在此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应对,不断进行碳金融业务创新,在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开发上都取得了很大进展。

目前,农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已推出CDM项目开发咨询服务、项目融资等业务。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先后推出了“二氧化碳挂钩型”本外币理财产品。项目融资方面,以兴业银行为代表。其早在2006年5月17日就前瞻性地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在上海签署了合作协议,联合在国内首创推出能效融资项目,为中国节能环保型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以促进其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

兴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在于开发了损失分担机制,一方面IFC支持兴业银行为节能环保型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帮助其购买节能设备;另一方面,当贷款发生损失时,IFC将根据约定情形及补偿比例,分担兴业银行所受贷款本金损失。从而在满足企业节能设备投融资需求的同时,很好地控制了银行贷款风险。在此项目下,兴业银行为中国51个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了逾12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这些项目预计每年可减少41万吨的温室气体排放。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碳金融业务较为单一,但是CDM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据国际金融公司(IFC)预测,发达国家在未来的三年中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合2亿~4亿吨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才能完成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而我国目前可提供CDM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约合1亿~2亿吨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在这种机制下,中国企业可以得到数十万亿美元的融资机会。平均每个项目将为企业带来几十到几百万欧元的额外资金支持。虽然07年爆发的金融风暴肆虐全球,但是我国CDM项目发展不仅没有受到阻碍,反而呈现跳跃发展势头。从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共有1259个项目获批,项目总数达到2327个。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虽然近年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争相试水碳金融业务势不可挡,但是商业银行本身在开展业务的同时受到如下因素制约。

CDM项目合规性不足。碳金融中,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程度最高的市场即CDM市场,但2009年CDM理事会共召开7次会议,拒绝了30个来自中国的CDM项目注册。据CDM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在CDM注册的项目数达1946个,自2006年7月以来,共137个项目遭拒,其中一半是来自中国、印度和巴西的项目。这充分说明我国立项项目在合规性方面存在普遍不足,需要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应对挑战。

一二级市场CER存在价差。由于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参与者,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不承担绝对减排义务。所以我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处于纯粹卖方的地位。在CER价格上,中国限价为8欧元/吨,近年来实际成交价在10欧元/吨左右,但欧洲气候交易所公布的二级市场上CER再出售的价格达12欧元/吨以上,特别在2008年9月更高达21欧元/吨。可见,一二级市场上CER交易存在着巨大利润空间,这必将引导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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