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提出,“对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为了规范资金的奖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鉴定验收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相关奖励程序及奖励额度等做了具体规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5五部分,分别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奖励条件、奖励数额及方式、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其中,奖励的数额为每项产品按照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但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多项新产品奖励数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方式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研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该项新产品研发费用进行核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的研发费用,确定对企业的奖励数额。
新产品鉴定验收全过程和奖励资金的拨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新产品奖励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管理办法的特点
一是奖励比例较高。本《办法》设定的奖励额度是依据企业通过鉴定新产品的实际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高于目前自治区科技创新后补助的一般比例,奖励比例较高。二是对企业的支持较为及时。《办法》规定每年奖励一次,上年度通过鉴定的企业和当年早期鉴定的企业可及时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鉴定验收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