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工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加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相 关产业技术水平,依据财政部、工信部有关通知精神和《宁夏 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攻关工作方案》要求,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 创新重点任务揭榜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项目及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 年 1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 揭榜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突破一批制约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 术,提升相关产业技术应用水平,按照财政部、工信部有关通 知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攻关工作方 案》要求,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创新是指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的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瓶颈进行创新突破。 项目扶持资金由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 于支持企业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揭榜攻关和推广应用;支付专 家评审和委托专业机构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揭榜项 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系统梳理相关领域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结 合当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集中发布年度揭榜任务申报通知,组 织项目评审及项目验收;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揭榜项目申报、审核推荐、日常监管及配合组织项目验收。自 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揭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 评价和监督检查,拨付项目资金等。
第四条 揭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揭榜企业遴选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并发布年度揭榜任务 和申报要求。所属领域内的单个企业,或由多个单位组成的联 合体可申请揭榜,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推荐 意见,汇总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厅根据推荐意见,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或现场评估,择优确定拟 揭榜企业名单,每项揭榜任务选定企业原则上不超过 3 家。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揭榜企业名单进行公 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经公示 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当年揭榜企业。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化厅与揭榜企业签订揭榜任务书,按照揭榜任务书约 定履行各自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揭榜项目采用前期预拨和后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予以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及项目 验收。补助标准如下: (一)中期评估合格,按照当期实际投入的 15%给予揭榜资 金前期预拨,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二)项目验收合格,按照验收结果确定名次,分别给予 4 项目攻关总投资 30%、20%、10%的资金补助(含已预拨部分)。 其中第 1 名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第 2 名累计补助资 金不超过 300 万元,第 3 名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对承担国家揭榜攻关项目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对获得国家揭榜攻关项目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揭榜企业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专账核算。对 以联合体申报的项目,揭榜资金仅拨付到项目牵头企业,由项 目牵头企业负责揭榜资金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揭榜企业须按照揭榜任务书中确定的内容及目标 组织实施。项目实际投资须与上报方案基本保持一致。项目立 项后,原则上不对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自揭榜时算起 2 年内需实现技术突破和生产应用,并适时组织召开行业技术交 流会或现场观摩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揭榜企业(含联合体)应及时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调整申请 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调整方 案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调整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 除以下情形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实施过程中发生负责人、技术方案、实施周期等更 5 改调整事项,但能够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二)实际总投入变化额不超过申报总投入的 30%; (三)因兼并重组等原因造成实施主体发生变更,个别联 合体发生调整。
第十三条 对由联合体承担的项目,牵头企业对项目实施负 总责。牵头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各成员单位项目 执行、预拨揭榜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进度 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揭榜企业需在项目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验收准 备,提交验收申请和书面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自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情况、技术 和工艺、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 会效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评价材料。包括具备资质的第 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成果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销售合同、 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 (四)揭榜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合法 性声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组织 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 试、实地考察、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内容是否符合任务书的要求; (二)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用目标等是否达到任务书规 定要求; (三)投资完成及预拨资金使用情况; (四)其他与验收评价相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按标准拨付剩余揭榜资金;未 通过验收的,停止对其后续揭榜资金下拨。揭榜企业未经核准 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任务目标,或在合同到期后不申请验 收,停止对其后续资金下拨,并收回前期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七条 揭榜企业完成部分任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市场、 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建设目标,揭榜企业可申请终止。项 目终止由揭榜企业(含联合体)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明确意 见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 对申请终止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评价,商财政厅后停止 对其后续揭榜资金的下拨,项目终止。
第十八条 大力支持揭榜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公开发布成果 企业名单,对应用揭榜攻关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列入自 治区新型工业化资金专项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 7 工业强基项目。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揭榜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揭榜资金或挤 占、截留、挪用揭榜资金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立 即收回已拨付揭榜资金,按照失信制度管理,3 年内取消申请自 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各类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揭榜项目申请、审核 和验收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 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