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正式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前两批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0]30号)(以下简称“第五批通知”),吹响了第五批绿色制造评价启动的号角,提出了第五批绿色制造评价的具体要求。
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承担国家重点诊断服务任务的节能诊断机构,中创碳投根据以往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第三方评价、以及绿色设计产品与绿色标准开发的经验,将第五批通知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9]45号)(以下简称“第四批通知”)进行了对比分析,供业界人士参考。
一、工作内容
1、项目报送时间放宽。第五批通知中报送工信部节能司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发文距截止时间尚有90天,较第四批通知的35天和往年各批次放宽很多。
2、明确企业合法合规性要求。第五批通知要求不得推荐在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3、新增“复核已发布绿色制造名单”。第五批通知要求各地区根据“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对第一批、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内的有关单位开展现场复核,重点核查其近3年合法合规性,并将复核情况随第五批绿色制造推荐名单一并报送。
二、工作要求
(一)绿色工厂
1、推荐数量限制。第五批通知要求每个地区推荐的绿色工厂不超过30家,第四批通知未对推荐数量进行限制。
2、重点行业变化。第五批通知鼓励家用电器、纺织、医药、食品、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行业加快创建绿色工厂,第四批通知未明确鼓励行业。
3、明确能耗水平要求。第五批通知要求推荐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企业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第四批通知未明确能耗水平要求。
(二)绿色设计产品
1、第四批通知明确评价工作以纸质申报材料为准,鼓励利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同步报送相关材料,第五批通知中删除了此描述。
(三)绿色园区
1、第四批通知鼓励利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绿色园区第三方评价工作,第五批通知中删除了此描述。
(四)绿色供应链
1、申报范围变化。第五批通知在第四批通知列出的行业基础上增加了船舶、轻工、食品、医药、电子商务、快递包装6个行业,并与行业变化对应,将文字描述中的“核心制造企业”修改为“核心企业”。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1、强化独立性要求。第五批通知强调了第三方评价机构不应参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报告编写,并要求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加强监督,第四批并未明确提出要求。
2、自我声明渠道变化。第五批通知鼓励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自我声明,与第四批通知相比自我声明途径选择更多。
3、受鼓励的评价机构变化。第五批通知鼓励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与第四批通知相比,删除了“已经完成自我声明的第三方机构”,增加了“承担国家重点诊断服务任务的节能诊断机构”。
四、已公告名单的管理
此部分内容为第五批通知新增内容,具体如下:
1、加强已公告绿色制造名单的监管。各地区要持续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复核工作。我部将视情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及时剔除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产品、企业和园区。
2、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监管。在各地区监管的基础上,我部将组织对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后续3年内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3、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各地区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我部将组织对绿色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鼓励绿色制造名单内单位定期向全社会发布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分享绿色理念、工作和成效,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共监督。
五、附件
1、附件2.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基本信息表”增加企业“主要产品”信息。
2、附件3.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填写说明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更新为GB/T4754-2017版;取消“鼓励企业通过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mpsp.org.cn/)报送相关资料”。
3、附件5.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填写说明中企业所属行业增加“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