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在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报送企业初选名单的基础上,经省生态环境厅审定,现将2020年甘肃省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132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布(附件1),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审核工作有序推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紧密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任务,将清洁生产审核作为污染减排、环保监管、目标考核的重要抓手,制定推进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完成时限。及时将确定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辖区内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报送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确保完成年度审核任务。
二、严格审核程序,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网站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等情况。各市(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科发〔2017〕22号)要求,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评估的22家重点企业,由市(州)生态环境局9月底前将初审意见和评估申请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评估的企业,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在11月底前完成审核评估工作,并出具备案意见。
(三)认真组织开展审核验收工作。按照“谁评估,谁验收”的原则,根据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的申报情况,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确定对38家企业完成的清洁生产方案开展省级验收(附件2)。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验收时限不得超过名单下发之日起2年。确需延期验收的企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及相关要求,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甘环科发〔2017〕22号)执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管理水平,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清洁生产审核质量与审核效率有较大提升。根据今年全省排污许可工作的安排部署,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同时,需依法依规申报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不予通过。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或虽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但不开展验收,以及验收“不通过”的,各市(州)、县(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管理权限,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实施监督和处罚。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处 崔国梁
联系电话:0931-4811697(兼传真)
电子邮箱:35670819@qq.com
附件:1.2020年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doc
2.2020年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省级)企业名单.doc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