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三、办理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章程、协议(非营利性组织)复印件(选择扫描股东组成、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买卖契约或房屋(场地、厂房)租赁协议等);
7.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10.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1.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发票领购簿。
四、办税流程
五、办理地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六、办理时间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此项业务已经实现“同城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