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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7-2019年生态环保类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发改环资〔2019〕724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农垦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生态环保类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和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自治区预算内统筹项目管理规定,我委拟对2017-2019年全区生态环保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开展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此次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评估节能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聘请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员,成立项目评估组,共同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

二、时间安排

11月下旬开始,预计20个工作日完成全区项目评估。具体时间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评估节能中心另行通知。

三、评估范围

此次拟对2017-2019年全区生态环保类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共45个项目开展评估。按照项目直接监管单位划分,共涉及22个市、县(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农垦集团。其中:

银川市7个:市本级2个、永宁县1个、贺兰县2个、灵武市2个;

石嘴山市5个:市本级2个、大武口区1个、惠农区1个、平罗县1个;

吴忠市13个:市本级4个、利通区1个、红寺堡1个、青铜峡6个、盐池县1个;

固原市6个:市本级1个、隆德县2个、彭阳县1个、西吉县2个;

中卫市8个:市本级5个、沙坡头区1个、中宁县2个;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2个;

农垦集团4个。

具体项目名称将通过邮箱发送到各相关单位。

四、评估内容

1.项目前期手续及建设管理情况:项目前期土地、环评、规划、审批等手续完整合规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2.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质量等按批复的内容、建设完成情况。

3.项目变更情况:项目若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情况等。

4.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政府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实际落实情况,专账独立核算及凭证是否完整、支出是否合理等情况。

5.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自验和正式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情况。

6.档案资料情况: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各种图(表)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招投标资料、质检报告等齐全完整并归档管理情况。

五、评估方式

采取现场评估、查阅资料、财务评估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并填制《2017-2019年生态环保类项目完成情况表》《2017-2019年生态环保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全面评估结束后,评估节能中心出具评估报告。

六、有关要求

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派专人负责协调、承办评估工作。根据资金支付情况如实填写《2017-2019年生态环保类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表》,在评估中发现有关项目审批、建设、资金支付等方面问题,应该即知即改,不得推诿扯皮。在评估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精神,坚持轻车简从,出行、食宿等保障工作由评估组自行安排,做到不搞排场、不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联系方式:朱太刚17795101086

柳 星 18152304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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