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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众创空间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宁东管委会,银川经开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打造风生水起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我厅拟组织开展2018年度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自治区众创空间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期器申报条件。

在宁夏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宗旨、满足下列条件的孵化器均可申报。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设有专门为在孵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高新技术企业的部门或职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3.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所,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能按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在20家以上,且80%以上收入为技术咨询、培训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所得;

7.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融资合作关系;

8.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1.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各单位和组织申报数量不限。

2.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可自主支配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

3.良好的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5%。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等硬件设施。

4.专业的辅导团队。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5.健全的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创业实体入驻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6.完备的服务体系。众创空间内应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能够协调公共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服务。以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7.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保险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方式。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info.nxkjt.gov.cn/)进行网上填写、提交申报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流程。申报书先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网上审核推荐,科技厅委托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网上审查并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对于通过以上程序的申报单位,将在公示后颁发相应证书、牌匾。

3.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应于2018年7月31日24:00前完成申报材料提交。

4.注意事项:申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自治区众创空间其中一项开展申报,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三、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

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 韩蕾 李光耀  0951-2070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叶学军 0951-5026942

技术咨询:

宁夏科技战略与信息研究所信息管理中心 王常红     0951-501120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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