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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19〕71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促进配电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增量配电网”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等规定,在宁夏区内批准投资、建设、运营的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二、价格形成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配电价格为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价差。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配电网企业可在最高配电价格内自主确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并报我委备案。其中,以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其配电价格在不高于最高限价内通过招标形成。

放开增量配电网内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之外的经营性电力用户销售电价。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执行宁夏电网目录销售电价。配电网企业可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其水平不得超过该用户所在电压等级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三、结算制度

(一)配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结算

1.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附加由配电网企业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2.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其到户电价不得高于省级电网目录销售电价。

3.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执行与省级电网电力用户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价政策。配电网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4.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二)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

1.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对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按照产权分界点各自承担线损。

2.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选定结算方式后,暂保持一个自然年度不变。

3.选择执行分类结算电价,配电网企业按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电压等级,依据用户的用电类别、分类电量占比分配省级电网与配电网企业关口计量总电量和运行容量,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4.选择执行综合结算电价,配电网企业按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配电网企业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向省级电网企业缴纳基本电费。

四、调整周期

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执行周期原则上为三年,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同步。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配电价格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五、有关要求

选择执行分类结算电价的配电网企业要向省级电网企业准确提供网内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分类电量、用电容量,以及是否参与市场交易等信息,并对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提供、确认和执行日期由双方商定,配电网企业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将核定后信息报送我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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